• 一、國際公約就著作權之保護,伯恩公約係要求應賦予至少著作人終身加計50年之保護期間,其主要著眼點是以著作人直系子孫三代平均的生存期間為其衡酌標準。惟因科技日益進步,國人平均壽命已然延長(據內政部公布之簡易生命表顯示,101年我國國民兩性平均壽命為79.51歲),因而伯恩公約當時(1928年)所採取之保護期間標準已無法涵蓋至二代子孫之生存期間。又美國、法國、英國、德國、韓國、新加坡及澳洲等國為加強對著作之保護,均將其著作權保護期間延長至著作人死亡後70年,延長著作權保護期間已屬國際趨勢。

     

    二、我國目前屬著作輸入國,延長著作權保護期間對國內以利用外國著作為主之文創產業,勢將產生一定衝擊。對於創作者或權利人而言,延長著作權保護期間將能增加其創作或投資成本的回收,並促進其創作之動機;惟對可供全民共享之公共版權與文化平權發展而言,則可能因此受到限制。此外,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就延長著作權保護期間議題,已於103年召開之著作權法修正草案公聽會中廣泛徵詢各界意見,並於105年1月配合文化部召開5場次產業諮詢會議中,再度聽取產業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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